近日,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林某某作为小区业主,
因物业公司禁止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
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
物业公司禁止
未购买、未租赁车位的业主
在小区内停车,
不违规、不违法!
原来,林某某在购房时未购买车位,入住后也未租赁车位,其车辆长时间停放于小区内势必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通行。小区内公共道路被挤占,物业便禁止未交费的业主长时间停放车辆。
争议焦点
业主林某某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业主共有的,因此可以免费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公共道路是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业主停放车辆应当交纳停车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如果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事先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林某某既未购买停车位也未交纳相应的场地使用费,同时未经协商允许,便要求物业允许其车辆进出小区停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小区,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