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3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名参加住宅小区物业自治管理活动,行驶权利、旅行义务。
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事先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推荐办法应当明确规定业主代表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和候补程序等。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业主大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帐、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报告。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可以规定对任期内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调解业主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受业主大会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或者诉讼;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处分情况;